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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继昌、耿广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继昌,耿广庆,杨芳,王龙友,陈奎,夏传新,长丰县向东草毒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杰辉,夏寒松,甄长雨,甄茂兵,张广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574号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鸿路大厦A楼102-402月日。法定代表人:孙家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明利,该公司员工。被告:严继昌,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耿广庆,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杨芳,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王龙友,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陈奎,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夏传新,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长丰县向东草毒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向东村。法定代表人:张杰辉。被告:张杰辉,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夏寒松,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甄长雨,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甄茂兵,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广正,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继昌、耿广庆、杨芳、王龙友、陈奎、夏传新、长丰县向东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杰辉、夏寒松、甄长雨、甄茂兵、张广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计311.50元,由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小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