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志恒、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志恒,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503号原告: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政务北路与荐贤路交汇处666号在水一方7号楼。法定代表人:庄南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志恒,男,年龄不详,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蒙城路111号润安大厦B座902室。法定代表人:沈井权。原告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恒、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汪 宏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