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华、陈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陈月华,曹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峰,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月华,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曹文凯,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张华与陈月华、曹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曹文凯名下址于思明区槟榔西里XX号XX室房产、思明区槟榔西里XX号地下一层第XX号车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已受偿2320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