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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张国栋、王坤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张国栋,王坤鹏,苗秀英,王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4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786E。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栋,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王坤鹏,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苗秀英,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王国军,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张国栋、王坤鹏、苗秀英、王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栋、王坤鹏、苗秀英、王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5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