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宝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宝珠,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宝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1、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宝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农历七月至2014年1月3日,曹庆金、杨玉超、吕长勇(均已判刑)在苍南县钱库镇百花街百一超市四楼401室黄美蕊(已判刑)家、钱库镇明珠路13号曹庆袍(已判刑)家、钱库镇金宅路102号曹某2(已判刑)家等地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金宝珠将自己位于钱某1钱某2路钱某2公寓B幢三单元401室提供给曹某1等人用于开设赌场约四五天,共计获利约2000元。现被告人金宝珠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宝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曹某1、吕某、杨某2、曹庆袍、黄某的供述,证人吴某、陈某、金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宝珠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宝珠仅为赌场开设提供场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金宝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宝珠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宝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金宝珠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崇彬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