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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习强与朱群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习强,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习强,男,194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朱群,又名朱正义,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朱习强与被执行人朱群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习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群自动履行1000元。申请执行人朱习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权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