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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聪与罗田四季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罗田四季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425号原告:卢聪,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罗田四季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城南新区五馆四中心A栋1楼电商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刚。原告卢聪与被告罗田四季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卢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聪负担。审判员  余荣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美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