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管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花,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14行初5号原告陈金花,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管局,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中街117号。法定代表人金红兵,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曼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花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管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金花负担。审 判 长 文 昊审 判 员 喻 萍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涂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