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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欢欢、杨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欢欢,杨保金,薛海珍,赵小琴,杨保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87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欢欢,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杨保金,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薛海珍,女,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赵小琴,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杨保锋,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欢欢、杨保金、薛海珍、赵小琴、杨保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聂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