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超惠、刘学斌、王霞、刘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02执887号申请执行人黄超惠,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康市平利县,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申请执行人刘学斌,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户籍地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户籍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10年4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江北进站路,总经理:周宝安。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刑终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超惠、刘学斌、王霞、刘某因刘甲交通事故死亡所受损失154302元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8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增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