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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榆林分行与陕西羊老大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羊老大文化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飞,朱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田维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鹏,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望勤,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榆林市羊老大文化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66年3月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朱美霞,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朝人。系王飞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羊老大文化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飞、朱美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7)榆阳公正执字第72号公证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8733698.63元、已产生利息317293.87元及待产生利息(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羊老大文化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飞、朱美霞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被执行人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开源大道1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5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榆经开国用2009第006号)、被执行人榆林市羊老大文化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友谊路北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659**号、0065959号、006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榆市国用2011第37597号)、被执行人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常乐路东二标段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榆林市房权证2008字第004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榆市国用2008第18650号)予以抵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羊老大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开源大道1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5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榆经开国用2009第006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羊老大文化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友谊路北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659**号、0065959号、006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榆市国用2011第37597号的房产三处。三、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羊老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常乐路东二标段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榆林市房权证2008字第004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榆市国用2008第18650号的房产。四、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惠海胜执行员  潘玉林执行员  李文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