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9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王天飞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9刑初3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飞,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定安县供电局原党委书记兼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子超,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飞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飞及其辩护人王子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天飞在任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供电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收受李某2人民币20万元。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2以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揽了保亭地区多个电力用户工程及电力抢修工程,另外在2011年以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保亭中央投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第一批(3标段)。李某2为了感谢王天飞将多个电力抢修工程交给他承接且及时拨付工程款,感谢王天飞对其承揽的电力用户工程的方案审核、验收和输送电方面的帮助,也为了和王天飞搞好关系,先后分三次共计送给王天飞20万元: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县的宿舍停车场送给王天飞5万元;于2012年年初的一天在海口海甸岛金椰都小区门口送给王天飞10万元;于2013年年初的一天在海口海甸岛金椰都小区门口送给王天飞5万元。二、收受林某9万元。林某以海南大广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2011年保亭中央投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第一批(2标段),以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公司承揽了2011年保亭供电局农网升级改造工程10千伏及低压第二批项目(2标段),在2013年以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保亭供电局10千伏半弓线路及所属台区新建等工程,林某为了感谢王天飞在工程验收及拨付工程款提供的帮助,也为了和王天飞搞好关系,先后分三次共计送给王天飞9万元好处费:于2011年年初的一天,在海口市海甸岛金椰都小区附近送给王天飞3万元;于2012年年初的一天,在海口市海甸岛金椰都小区附近送给王天飞3万元;于2013年年初的一天,在海口市海甸到金椰都小区附近送给王天飞3万元。三、收受黄某10万元。黄世光在2011年以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了保亭供电局110KV、35KV变电站职工限价楼工程,黄某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其为了感谢王天飞帮助其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方面的问题,也为了感谢王天飞在工程验收及项目拨付方面提供的帮助,为了和王天飞搞好关系,以便工程能够顺利施工,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海口市海甸岛五东路一家茶艺馆送给王天飞10万元。四、收受王某8万元。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以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保亭地区多个电力用户工程,王某为了感谢王天飞对其承揽的电力用户工程的方案审核、验收和输送电方面的帮助,也为了和王天飞搞好关系,先后分两次共计送给王天飞8万元: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海口市海甸岛海甸四路的一家茶艺馆送给王天飞2万元;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海口市海甸岛金椰都小区附近送给王天飞6万元。五、收受李某3万元。李某2以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承揽了2011年保亭中央投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第一批(1标段),同时在2011年以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承揽了保亭住建局凤凰小区客户受电工程,李某2为了感谢王天飞拨付农网改造工程项目进度款和感谢王天飞对其承揽的客户受电工程的验收及输送电方面的帮助,也为了得到王天飞的关照,于2012年底的一天,在海口市国贸附近送给王天飞2万元。为证实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的证据等。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天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天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一、侦查机关没有掌握被告人王天飞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被告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选择配合办案机关,是自首。二、被告人王天飞在2016年11月16日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了王先良涉嫌受贿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王先良也已经因犯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王天飞积极全部退赃49万元,应酌情从处罚。四、被告人不存在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五、被告人家属愿意预先缴纳罚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天飞作出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量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天飞在任职保亭县供电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电力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工程审核、验收及输送电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收受李某2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电力用户、电力抢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承揽、审核、验收、拨付工程款的过程中,被告人王天飞先后三次收受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亭片区经理李某2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高压供电合同、高压供电方案、竣工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等证实:李某2以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揽了保亭地区多个客户受电工程,且均通过保亭县供电局对供电方案审核、竣工验收及输送电的事实。(2)系列抢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拨付款凭证证实:李某2以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揽了保亭供电局多个电力抢修工程,且王天飞拨付了工程款。(3)2011年保亭中央农网改造升级施工合同(第一批3标段)、拨款凭证及情况说明证实:行贿人李某2承建保亭县供电局工程项目,并且经过验收,得到项目款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分三次分别送给王天飞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王天飞均悉数收下未退回。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天飞供述,证实李某2长期以福建远方公司的名义在保亭承接供电局的电力工程,为了跟其搞好关系,方便以后在承包保亭县电力工程方面获得帮助,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2在××县停车场送给其5万元。2012年年初的一个周末,李某2在海口市海甸岛金椰都小区附近送给其10万元;2013年年初的一天,李某2在海口市海甸岛金椰都小区附近又送给其5万元。二、收受林某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农网改造升级系列工程承揽过程中,被告人王天飞先后三次收受行贿人林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2011年保亭中央农网改造升级施工合同(第一批2标段)、拨款凭证及情况说明,证实林某以海南大广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2011年保亭农网升级改造工程第一批2标段,且王天飞拨付了工程款。(2)2011年农网升级改造工程10千伏及低压第二批项目施工发包合同、拨款凭证及竣工验收报告,证实林某以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公司承揽了2011年农网升级改造工程10千伏及低压第二批项目,且王天飞拨付了工程款。(3)半弓线路及所属台区新建等工程发包合同、拨付凭证及竣工验收报告,证实林某以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2013年保亭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及以下项目工程,且王天飞拨付了工程款。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分三次分别送给王天飞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9万元,王天飞均收下未退回。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天飞供述,证实因为林某长期在保亭县承建电力方面的工程,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为工程款结算及验收等方面获得帮助,分别于2011年年初的一天,2012年年初一天、2013年初一天在海口市海甸岛金椰都小区附近分三次各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9万元的好处费。三、收受黄某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11年黄世光以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了保亭供电局110KV、35KV变电站职工限价楼工程,黄某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天飞收受行贿人黄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保亭供电局与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拨款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实黄世光以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了保亭供电局职工限价楼工程,黄某作为管工负责项目施工和结算,且王天飞拨付了工程进度款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世光是承揽该工程的老板,黄某是黄世光的管工,负责工程的施工和结算,黄某曾于2012年、2013年分两次送给王天飞人民币10万元,第一次王天飞拒收,第二次王天飞收下10万元未退还。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天飞的供述,证实黄世光承建了保亭县宿舍楼项目,黄某为工程负责人,为了和其搞好关系获得支持,同时也为了方便结算工程进度款,2012年年初的一天在××县楼下的停车场黄某送给其5万元,但被其拒绝,2013年下半年周末的一天在海口市海甸岛五东路的一家茶艺馆黄某送给其10万元。四、收受王某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承揽保亭电力用户工程的方案审核、验收和输送电过程中,被告人王天飞先后两次收受行贿人王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高压供用电合同、输用电合同、情况说明、高压供电方案、竣工检验报告等,证实王某以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保亭地区多个客户受电工程,且均顺利通过供电方案审核、竣工验收及输送电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以来,以海南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保亭县承接过一些电力工程项目,于2012年、2013年分两次分别送给王天飞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6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王天飞收下均未退回。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天飞供述,证实因为王某长期在保亭县承建电力方面的工程及用户工程,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为在工程款结算及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海口市海甸岛海甸四路的一家茶艺馆送给其2万元、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海口市海甸岛金椰都小区附近王天飞车上送给其6万元。五、收受李某2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2011年,在李某2以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承揽了保亭中央投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第一批(1标段)及保亭住建局凤凰小区客户受电工程过程中,被告人王天飞收受李某2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011年保亭中央投资农网改造工程第一批(1标段)施工发包合同、拨款凭证及情况说明,证实李某2以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承揽了保亭2011年农网升级改造工程第一批项目1标段,且王天飞审批拨付了工程进度款。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为了感谢被告人王天飞在拨付进度款、工程验收及输送电方面的支持,也为了以后得到被告人王天飞的更多关照,给予被告人王天飞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王天飞收下未退回。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天飞供述,证实李某2承建了保亭县供电局的一些电力用户工程,为了和其搞好关系让其提供帮助,2012年年底的一天,在海口市国贸附近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天飞于2011年6月5日被任命为保亭县供电局局长。2016年11月16日,王天飞向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陵水供电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先良涉嫌受贿的犯罪行为。2017年2月24日,王天飞妻子卞媛代其向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受贿赃款人民币4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天飞出生于1969年07月13日,案发时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中共海南电网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王天飞担任的职务,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具备犯罪主体资格。3、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定安供电局文件,证实王天飞案发后被开除党籍处分的事实。4、营业执照,证实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亭供电局成立于2000年2月21日,经营电网建设、供用电经营服务、供电设备销售、供电用工工程设计、施工服务。5、到案经过,证实保亭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王天飞受贿线索后并展开调查,2016年11月15日通知王天飞检察机关询问,王天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6、检举材料与询问笔录,证实王天飞到案后向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了王先良涉嫌受贿的事实。7、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王天飞的妻子卞媛在案发后代王天飞退缴赃款49万元人民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飞在任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亭供电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天飞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天飞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飞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上述两点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天飞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是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接受调查时才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坦白,而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王天飞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天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天飞所退赃款人民币4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梁宇庭审判员黄盛全审判员简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欧宇斌书记员王淡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