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3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肖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肖光辉,陆苏苏,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4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周斌。被执行人肖光辉,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陆苏苏,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68982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辽洋村。2017年2月13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执34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光辉、陆苏苏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花卉路159号南都公馆小区5幢2-402室及地下车位D27号房产,备案合同编号为20120800607。经查明,上述房产由椒江区人民法院首封,现该院已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交我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4执340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5日10时至2017年6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6月6日,买受人梁静瑶(身份证号码)以8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首次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光辉、陆苏苏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花卉路159号南都公馆小区5幢2-402室及地下车位D27号,备案合同编号为20120800607的房产的查封。二、撤销首次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肖光辉、陆苏苏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花卉路159号南都公馆小区5幢2-402室及地下车位D27号,备案合同编号为20120800607的不动产归买受人梁静瑶(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梁静瑶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缪逸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