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帕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德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帕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德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999号原告:佛山市帕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创业工场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内210室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KUQM8L。法定代表人:洪礼坪。被告:周德成,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帕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洪礼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德成赔偿因开发逾期导致的APP推广费用损失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签订了《APP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合同》(一下简称“合同”),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被告开发一款名为“PetPet”宠物APP的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及后台,开发周期为三十天。被告在逾期后,与原告协商要求多一些开发时间,原告法定代表人告知被告已与推广公司签订了一份推广时间为8月份及10月份的共10万元APP推广方案合同,要求被告保证在推广时间前完成开发,被告也承诺能够及时完成开发工作。及至8月,被告告知仍未开发完成,与原告协商要求增加一个月的开发时间并保证能在10月份的推广前完成开发。至10月份结束,被告仍不能完成APP开发,致使原告损失最佳推广时期并造成已交付10万元的APP推广合同损失,以及4名为配合地面推广APP而招聘的员工的3个月的工资损失,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消极履行沟通义务,长时间不接电话甚至将原告电话拉入黑名单,最后方才告知原告开发不能完成。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违约赔偿并追偿因被告开发逾期而损失的10万元推广费用,但被告拒绝赔偿。被告多次逾期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5月份经南海法院罗村法庭判决被告开发合同违约属实并赔偿开发合同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偿被告因开发合同逾期导致的APP推广费用损失,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被告没有答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辩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的(2017)粤0605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APP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合同》、《“Petpet”APP微信公众号推广合作》、收据均有原件核对,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原告举证的电话录音,被告没有到庭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1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洪礼坪与被告签订《APP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合同》,约定洪礼坪委托被告开发应用程序“PetPet”的ios客户端及安卓客户端;开发周期为三十天,自被告收到预付款当日起算;开发总费用为13000元;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3900元,被告正式交付安装包测试前支付6500元,项目上线无明显漏洞完成验收后支付余款2600元;被告无故推迟交付应用软件的,逾期超过三十天,需赔付洪礼坪项目总额的100%。2015年11月25日,洪礼坪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900元。2016年7月25日,原告与佛山市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聚公司)签订《“PetPet”APP微信公众号推广合作》合同,约定传聚公司在其“佛山美食娱乐资讯”微信公众平台为原告进行“PetPet”APP信息推广;广告投放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8月31日及10月1日至10月31日;推广费用合计10万元,定金5万元于签订合同时支付,剩余费用在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2016年7月25日,传聚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推广费用5万元;2016年7月31日,传聚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推广费用5万元。另1,2017年1月1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洪礼坪在与被告的通话过程中提到其曾要求被告尽快开发软件以应对原告8月份和10月份的推广,被告对此并未予以否认。另2,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洪礼坪于2017年3月29日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APP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合同》向南海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软件开发费用13000元及原告与佛山市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PetPet”APP微信公众号推广合作》导致的逾期违约损失10万元,案号为(2017)粤0605民初4275号。4275号案认定被告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洪礼坪支付违约金1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违反其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洪礼坪签订的《APP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合同》,未及时交付应用软件,已构成违约,已经(2017)粤0605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本院迳予确认。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与传聚公司签订了《“PetPet”APP微信公众号推广合作》,合共总价为100000元,并为此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7月31日各支付了50000元予传聚公司,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该推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损失的,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根据上述法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法定代表人洪礼坪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应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软件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并未如期交付,即被告在2015年12月25日已经构成违约,在被告已违约的情况下,原告仍于2016年7月25日与传聚公司签订合同,并于当日向传聚公司支付了50000元,原告称被告承诺在2016年8月份前交付软件给原告以应对其与传聚公司的推广合同,即使原告当时相信被告的承诺,但在推广期开始前一天即2016年7月31日,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软件的情况下,原告仍再次选择相信被告并提前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剩余50000元合同款支付给传聚公司。则原告在明知被告在一而再再而三违约的情况下仍将剩余的50000元支付给传聚公司,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两次费用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支持,本院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其第一次支出的费用损失50000元。另,在(2017)粤0605民初4275号案中,被告已因其违约行为被判决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洪礼坪支付违约金13000元,而该案违约金和本案赔偿损失均是根据被告的同一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来计算的,故,在(2017)粤0605民初4275号案中已经判决被告支付的13000元违约金应当在本案的赔偿中进行扣减。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为37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德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帕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7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7元,被告负担363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36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