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严一格与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万有引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一格,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万有引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2528号原告严一格,女,汉族,1998年6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蔺昕,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原告之母。被告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0302室。法定代表人许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万有引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大厦V时代1栋1单元21层12102室。法定代表人许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严一格与被告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道恒公司)、西安万有引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有引力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一格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道恒公司、万有引力公司经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严一格诉称,2015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新道恒公司签订《个性化学习管理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200小时授课培训,原告向被告缴纳39000元培训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授课18小时。2016年2月23日,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剩余培训费用35130元。2015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新道恒公司签订《双优计划个性化学习管理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200小时授课培训,原告向被告缴纳50000元保证金。2016年6月15日,被告与原告达成退费协议同意退还培训费50000元。2016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新道恒公司、万有引力公司三方达成退费协议计划分9次退还原告85130元学费,如退费计划不能按期执行,被告将按照欠费余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欠费。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剩余培训费合计8513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按同期银行年利率的四倍约定支付欠款利息37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新道恒公司、万有引力公司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严一格与被告新道恒公司于2015年3月7日签订《个性化学习管理协议》、于2015年5月24日《双优计划个性化学习管理协议》,分别缴纳39000元和50000元培训费,后原、被告双方终止合同,被告新道恒于2016年7月26日向原告出具退费情况说明,约定于2016年9月15日付款10000元;2016年10月17日付款10000元;2016年11月15日付款10000元;2016年12月15日付款10000元,2017年1月16日付款10000元;2017年2月15日付款10000元;2017年3月15日付款10000元;2016年4月17日付款10000元,2017年5月15日付款5130元;如以上退费计划不能按期执行,新道恒公司按照欠款余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四倍支付给严一格。另查明,原告要求被告万有引力承担连带责任,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合同终止后,被告新道恒公司应将其多收取的费用返还原告,被告新道恒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下欠原告款项数额为85130元,被告新道恒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有款项,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新道恒公司返还课时费85130元及迟延给付课时费产生的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万有引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未出示相应证据佐证,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严一格课时费85130元及利息(依本金851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6年9月15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严一格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21元,由被告新道恒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新道恒公司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打印:陈彤校对:陈彤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