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杨桂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杨桂针,张卫军,张会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住所地武强县振兴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被执行人杨桂针,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军,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会宾,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杨桂针、张卫军、张会宾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巨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