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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柏杰科技有限公司与曾重新、万白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荣柏杰科技有限公司,曾重新,万白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柏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新村骏丰科技园E栋5楼A。法定代表人:朱茂。被执行人:曾重新,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万白露,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柏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重新、万白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