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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赞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04号罪犯王赞,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原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对罪犯王赞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提请假释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宽管级别,根据王赞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王赞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赞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综合考虑罪犯王赞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跃进审 判 员  赖 琪人民陪审员  霍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