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辖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嘉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双全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嘉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李双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辖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万寿路西街2号6层610号。法定代表人:田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全,男,1951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吴彦,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嘉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双全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民初16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嘉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据并不是真实有效的,在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存在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问题,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双全据以起诉的《借据》中约定,李双全有权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借据》落款处借方有上诉人北京嘉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明明的签字。该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约定有效。李双全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裁定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提出的《借据》是否真实问题,不属于管辖案件审查范围,应经实体审理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