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美燕、曾伏安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美燕,曾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美燕,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曾伏安,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龙海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美燕与被执行人曾伏安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抚养费9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仅十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