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昌宁县盛吉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洁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宁县盛吉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伟,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宁县盛吉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漭水镇共裕村。法定代表人:杨洁,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婷,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建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72********。原审被告: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戛纳小镇4幢3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杨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婷,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杨洁,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崇仁街**号顺城*座****室,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婷,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昌宁县盛吉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原审被告云南德兴吉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吉瑞公司”)、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1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盛吉公司上诉称:依据被上诉人李伟《民事起诉状》的描述,本案借款人系上诉人盛吉公司,原审被告德兴吉瑞公司及杨洁是盛吉公司的保证人,故本案被上诉人诉争的借贷纠纷发生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原审被告德兴吉瑞公司、杨洁与上诉人盛吉公司之间系担保关系,因此上诉人盛吉公司才是本案借贷纠纷的被告。被上诉人李伟辩称合同约定由出借人住所地管辖,上诉人认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李伟从未将合同给过上诉人,上诉人对合同约定不知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盛吉公司住所地及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漭水镇共裕村,属于保山市行政区划内;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由保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标的为4010万元,依据《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伟与盛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伟借款3500万元给盛吉公司,合同签订后,李伟和德兴吉瑞公司、杨洁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德兴吉瑞公司、杨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本案中,李伟与盛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出借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伟与原审被告德兴吉瑞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九条和与杨洁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被保证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均有双方当事人的签章,上诉人称协议管辖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实,不清楚协议管辖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合同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借款合同》,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3500万元,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盛吉公司所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晓宁审判员 孙勇斌审判员 王芸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