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33号被告人胡铁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铁,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高星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储梦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胡铁和张某(已被行政处罚)、莫某(已被行政处罚)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创业村周围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莫某负责联系赌博地点,张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胡铁负责发牌抽水、联系参赌人员等,抽头渔利约1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胡铁及莫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跃宇小区后面莫某1(另案处理)家中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莫某负责联系赌博地点,被告人胡铁负责发牌抽水,抽头渔利约3000元。2、2017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铁及莫某、张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跃宇小区后面莫某家中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莫某负责联系赌博地点,张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胡铁负责发牌抽水,抽头渔利约3000元。3、2017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胡铁及莫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创业村建连农家乐后面的一民宅中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莫某负责联系赌博地点,被告人胡铁负责发牌抽水,抽头渔利约1000元。4、2017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胡铁及莫某、张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跃宇小区后面莫某1家中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莫某负责联系赌博地点,张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胡铁负责发牌抽水,抽头渔利约3000元。当日被告人胡铁正在开设赌场时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胡铁于2017年2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胡铁辩护人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告人胡铁的户籍身份信息,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谷某、张某、莫某、刘某、肖某、莫某1、肖某1、王某、刘某1、陈某、刘某2、汤某、熊某、徐某、曾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铁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和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铁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铁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铁具备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铁的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星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