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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9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周某某,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