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朱秀芬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芬,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642号申请人:朱秀芬被执行人: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秀芬兰诉被执行人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10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1087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孟凡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