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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刑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265号原告:刑某某,女,汉族。被告:王,男,汉族。原告刑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其考虑到孩子年幼,现与被告已和好。原告刑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刑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刑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斌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和碧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