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刑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265号原告:刑某某,女,汉族。被告:王,男,汉族。原告刑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其考虑到孩子年幼,现与被告已和好。原告刑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刑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刑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斌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和碧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