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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明顺与吴波、周秀发、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顺,吴波,周发秀,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417号申请人彭明顺,男,197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住大姚县三台乡。被申请执行人吴波,男,196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原籍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木卓乡银屏村委,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咪依噜大道。被申请执行人周发秀,女��196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籍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木卓乡银屏村委会,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咪依噜大道,系吴波之妻。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咪依噜大道核桃文化产业园。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明顺与被申请执行人吴波、周发秀、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明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明顺与被执行人吴波、周发秀于2017年6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彭明顺同意按协议执行,并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执4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