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黄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黄震,陈政,战旗,战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13号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震,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陈政,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战旗,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战国胜,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黄震、被申请人陈政、被申请人战旗、被申请人战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震、被申请人陈政、被申请人战旗、被申请人战国胜名下价值5457604.9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为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战国胜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