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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龙德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龙德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5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负责人:周伟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松林,该行职员。被告:龙德胜,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被告龙德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海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