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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651号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法定代表人:刘军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纪,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顺民,又名李顺敏,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顺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