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邵中华与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中华,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649号申请人邵中华,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汽车站北首,机构代码:71862297-6。原告邵中华与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8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明确:一、由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其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克扣工资1150元。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邵中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0元,执行费50.0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史敏寅139××××7015、惠志勤137××××5326),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将依法终结对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2017)苏0509破18号、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了另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882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唐 韧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