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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锁柱申请执行任小明、任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锁柱,任小明,任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姚锁柱,男。被执行人任小明,男。被执行人任三明,男。姚锁柱申请执行任小明、任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1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锁柱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821.8元。本院在执行姚锁柱与任小明、任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任小明、任三明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查询,被执行人任小明已经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三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三明依法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被执行人任三明的出境和高消费。通过与申请��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1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