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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颜军与湖南岳星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军,湖南岳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颜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湖南岳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一楼。法定代表人黄广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军与被执行人湖南岳星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岳星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五星村的土地(权证号:长国用(2007)第003962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岳星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五星村土地(权证号:长国用(2007)第003962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1债务已经清偿的;(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