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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5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治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陈治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5时58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青田驶往温州方向沿330国道行驶至22KM+800M临江镇庄岩村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车况,车辆右前部碰撞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金某1驾驶的无牌人力载货三轮车左后部,造成金某1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31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后被查获。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2、林某1、林某2、林某3的证言、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探视记录、病情处理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品发还凭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说明、调解书、调解协议、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人口信息、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就被告人杨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杨某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文思人民陪审员  朱春兰人民陪审员  蔡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倪知琳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