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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与盛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盛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56号原告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合心村。法定代表人李国伟。委托代理人颜佳,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公司员工。被告盛希,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与被告盛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撤回对被告盛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长沙黄花国丰空心砖厂负担885元,被告盛希负担3035元。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