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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后龙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德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后龙山建材有限公司,李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后龙山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0367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白石村7组。法定代表人:丁乐川,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德明,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后龙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德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德明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后龙山建材有限公司租金100万元的义务,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后龙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李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李德明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17年1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德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经“点对点”和“总对总”查找,查询结果显示:除被执行人李德明仅有与胡某共有的大足区房地产一处(该房已在中国银行大足支行抵押贷款26.8万元。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的存款不足200元,且由本院查封,该房屋在另案中即将进入法院网络拍卖阶段,上述房屋司法处置完毕后,本院会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及所有涉案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共同协商财产的分配方案和处置财产等相关事宜)。本院未发现其有证券、渔船、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其名下的2011年购置的车辆乘龙牌汽车,至今未见其下落,其价值目前也不大。2017年6月19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及结果通过法院专递寄给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后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后,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后龙山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后龙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德明租赁合同纠纷(2017)渝0111执17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