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葛铭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307号原告: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门都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清波,职务,经理。被告:葛铭杰,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葛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槐芸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