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普兰店区音悦频道量贩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普兰店区音悦频道量贩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6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魏玮、宫艳朋,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兰店区音悦频道量贩歌厅,经营场所大连市普兰店区。经营者刘作永。委托代理人丁帅元,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普兰店区音悦频道量贩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