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易桂连、刘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桂连,刘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易桂连,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刘振杰,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易桂连与被执行人刘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易桂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振杰给付174273.2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按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仅查询到银行存款15元,已冻结;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5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