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锦祥与宋永权、曾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祥,宋永权,曾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057号原告:黄锦祥,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灿,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来妹,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永权,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曾成英,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原告黄锦祥诉被告宋永权、曾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黄锦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锦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羽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