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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390号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法定代表人熊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8789号。法定代表人史勇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探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