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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女,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曹某,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程某垫付的曹某甲生活费21400元(从2014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并自曹某甲随原告生活之日起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其生活费直至曹某甲满18周岁时止。因被执行人曹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曹某无房产、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曹某在本院有另一执行案件,案号为(2016)苏0113执2168号,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某某园XX栋X单元XXXX室房产,该房产已过户至申请人程某名下,该案已于2017年6月19日结案,本案被执行人曹某名下无房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程某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本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准许申请人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4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茜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苏0113执2167号案由抚养费纠纷受送达人程某送达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号运盛美之园2-6-3程某1345194****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终结裁定一份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胡晓龙送达人:王茜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