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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行申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小洲等24人诉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卫华,林加友,林福阳,林官军,林贻兰,林庆村,林锴,林柏添,林柏清,林栢安,林栢富,陈振森,林宇添,林长金,黄美芹,丘芹英,陈彩霞,詹小安,詹振安,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309号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小洲,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庆辉,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金炳,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银川,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开生,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卫华,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加友,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福阳,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官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贻兰,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庆村,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锴,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柏添,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柏清,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栢安,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栢富,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振森,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宇添,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长金,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美芹,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丘芹英,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彩霞,女,192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小安,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振安,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友村,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魏云,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桥,男,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璐,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二审第三人龙岩佳民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溪南南路天宇综合楼D幢二楼中间。法定代表人童占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福平,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二审第三人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罗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中路**号*层。法定代表人林勇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丹萍,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林小洲等24人因诉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行终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林小洲等24人与被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同意先行协调解决争议,申请人林小洲等24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小洲等24人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林小洲等24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珩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王有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宋安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