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建、刘兆平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建,刘兆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汉族,大专文化,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五莲县。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五莲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兆平,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现租住五莲县。2012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五莲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建、刘兆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6)鲁112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建、刘兆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建与王某在经营管理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产生矛盾。2015年11月26日21时许,在该公司院内,被告人冯建纠集被告人刘兆平伙同徐某1、陈卫刚、葛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将王某纠集的赵某、刘某2、刘某3、孔某、刘某4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孔某、刘某2、刘某3四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建、刘兆平赔偿了被害人孔某、刘某2、刘某3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该三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冯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在经营公司过程中,他和公司的二股东王某产生了矛盾。2015年11月26日中午,刘兆平领着徐某1、陈卫刚、葛某到公司里来,来的目的就是看看他,因为他与王某有矛盾,意思就是保护他,中午一起吃的饭,丁某是快吃完了午饭才去的,吃完后去公司玩了一下午,晚上又一起吃的饭。当天晚上六点半左右,他和公司的赵洪光、汤祥文、许某、孙洪斌、红阳锻造厂的王某、丁某及丁某的伙计在五莲汽车站南“聚福楼”吃饭,吃饭过程中他和王某因为公章的事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公司那边的人告诉他王某那边有二十人多人。他给徐某2打电话说公司有闹事的,让徐某2领几个人到火车站北边的桥底下。厉志也给他打电话,他把这事告诉了厉志,厉志也过来找他。他们一起吃饭的几个就去火车站北的桥底下了。过了很短时间,徐某2就开着一辆别克轿车带着三四个人来了。林某去公司找他也在桥底下碰到他,厉志也赶过来了。临走前他和丁某、徐某2等人说“我厂子有闹事的,你们进去后打他们,出了事我担着”。他们集合完后,他坐着林某的车,汤祥文开着皮卡车拉着赵洪光、徐超,徐某2开车拉着徐某2的人,丁某坐着一辆灰色的轿车,红阳锻造厂的王某驾驶奥迪Q7一起去了公司。汤祥文的车先进的公司又出来了,紧接着他和林某的车进去了,王某领着人从办公楼里出来朝他扑过来,这时候徐某2、丁某的车也进来了,王某那边的人就调头往回跑。他指着王某等人跟丁某、徐某2等人说“别叫他们跑了”。然后一个人上去把王某给抓住摁在地上,跟着王某的那些人也被截在办公楼内,然后他看到丁某领来的人拿着镐把殴打王某等人。王某等人没有还手,打了很短时间,高泽派出所的民警就去了,丁某、徐某2等人就跑了。2、被告人刘兆平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的外号叫“伟伟”。2015年11月26日中午12点左右,“刚刚”开车接着他和“刚刚”的两个弟弟一起去了高泽镇绿野食品厂,之后冯建等人开车和他们一起去了县城青岛路的一个饭店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冯建、丁某及冯建厂子里的人。吃完饭,冯建领着他们回了厂子。当天晚上,冯建又带着他们去了中午吃饭的地方吃饭,快八点的时候,冯建在电话里和王某对骂了起来。这时候也快吃完饭了,冯建就对他们说“吃完饭你们先别走了,跟我一块去厂子找找王某”,他们都同意了。这时候徐某1给他打电话要过来找他耍,过了会徐某1被别人送了过来。然后冯建坐在前边一辆车上,他坐在后边一辆车上,冯建领着他们去了小西岭北边的马路上,他们在那里等了十几分钟的时间又过来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车上有两三个人,冯建又领着他们去火车站广场。他们去的时候那里已经有两辆车等着了,过了一会又来了一辆车。他看着冯建找了这么多人集合,就明白冯建肯定是要让他们一块去厂子打王某,要不根本就没有必要找这么多人。之后,冯建领着他们往绿野食品厂走,走到高泽铁路桥洞北边的时候,他们又停了会车。过了一会,他看见前边过来一辆宝马车,车上就一个人,那个人下来跟冯建说了几句话,他估计是那个人去厂子探了探情况过来跟冯建说说,接着他们就去了厂子。当时他和徐某1、“刚刚”的两个弟弟还有一个叫“小军”的人一辆车,冯建坐在第一辆车,丁某好像是跟冯建坐在一块,冯建和丁某先进的厂子,又进去两辆车,他们的车是第四辆进去的,他们车后边那辆是徐某2坐的,徐某2的车后边是一辆黑色的车。等他下了车就听见冯建喊了一声“就是他,别让他跑了”,接着他看见前边的人打在了一起。这时候后边第六辆车上扔下来很多棍子,他上去挑了一根类似于镐把的木棍,徐某1手里也拿了一根棍,“刚刚”的两个弟弟也分别拿了一根棍,然后他们就一起往办公楼里边冲,进大厅的时候,他看着已经有三个人站在墙边上了,那三人明显已经被打。当时冯建就站在大厅里指挥,冯建朝他们喊:“把楼上的人全拽下来”。他们几个人分别就往楼上走,他、徐某1、“刚刚”的两个弟弟在二楼,还有五六个人上了三楼。他们四人(刘兆平、徐某1、“刚刚”的两个弟弟)在二楼搜查人的过程中碰到一个青年,他们上去抓住那个青年就用耳光打,他呼了那个青年脸几个巴掌,徐某1朝那个青年头部打了几下,“刚刚”的两个弟弟朝着那个青年身上踹了两脚。然后徐某1和“刚刚”的两个弟弟就把那个青年押到一楼,他还看到上三楼的那五六个人押着一个青年往下走,他也跟着一块下到了一楼大厅。到了一楼大厅,他看见王某站在那里,头上流着血,四个人蹲在墙角。冯建对着其中一个青年骂,他上去朝着那个青年的胳膊、后背分别砸了一棍。过了一会,他们听见派出所的警车警笛响了就上车跑了。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在经营绿野食品有限公司过程中,他和冯建发生矛盾。2015年11月26日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郑德余给他打电话让他小心点,说冯建想祸害他,郑德余还给刘某2打了电话,让刘某2保护他。当时厂子里还有一批猪,马上就要发货了,但冯建不让开出厂检疫。他就去找徐军(负责检疫工作)问到底怎么回事,徐军说是冯建不让开。然后他想去党委找钟伟副书记出面协调。他出门口时碰到刘某2,刘某2说听郑德余说冯建要祸害他,说要护着他,他也默认了。晚上吃饭的时候,他看到刘某2找来五个青年他都不认识,还有一个是厂子的员工赵某,除了这些人一块吃饭的还有客户赵杰、郑某,业务经理杨某。刘某2向那五个青年介绍说“这是王总,今晚上我们的任务就是保护好王总,不让他受伤害”,最后他还向那些人说“现在是法制社会,我们不要动手”。吃完饭刘某2和那几个青年到他办公室内打扑克,他在接待室里等冯建。晚上九点左右的时候,他叫着刘某2一块去饲养圈,他刚出办公楼,就听见身后有人说“就是他,别让他跑了,打”。他听着那个声音就是冯建。他想往饲养圈方向跑,没有跑出去几步就被人摁倒在地了,然后就挨了一顿打,记得是头、胳膊、后背各挨了一棍。然后那些人就把他拖到一楼大厅,他看见刘某2找来的那些人也不同程度地被打了。他蹲在一楼大厅的时候听见冯建喊了一声“把三楼清出来”,接着一群人上了三楼,再之后他听见三楼被打砸的声音,过了一会那个赵某被押下来了。刘某2找来的人虽然不是他让找的,但是他跟那些人见面了,刘某2等人提出来要保护他,他同意了。4、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6日下午5点左右,刘某4开车拉着他和刘某4的表弟一起到五莲吃饭,说是刘某2有事,他心里明白不是什么好事。他们开车到火车站后用电话和刘某2取得联系。之后他们就到了高泽工业园绿野食品厂的接待厅,除了他和刘某4、刘某4的表弟之外,还有刘某2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的。晚上他们一起在厂子里吃的晚饭,吃饭的时候除了他们六个之外还有公司的好几个人,刘某2介绍说其中一个人是王总,还说晚上的任务是保证王总的安全。王总说是因为公章的事和对方有矛盾,晚上约在一起说事情要公章,要是对方找人打仗也不要动手。那时候他基本知道什么事情了,就是王总和别人在生意上有矛盾,晚上要和对方谈事情,让他们帮着来站场子。当天晚上9、10点左右,他们在打扑克时,就听到王总在楼道里面叫他们,说是对方来人了,他们几个人就从办公室出来往一楼走,刚到大厅就看到对方来了一群人,这群人有的手里拿着棍子,有的人拿着大劈刀,什么话也没说上来就打他们,有好几个人拿着棍子打他,一边打一边让他们往大厅里面退,这个过程中他的后背被用棍子打了几下,他们当中一个他不认识的青年跑到了路上。剩下的人被打到一楼大厅旮旯里蹲着,其中一个青年搜了他的身也没找到东西,之后他又蹲在地上,另外一个青年上来朝着他的脸踢了一脚,踢在他的左侧眼眶处,当时就出血了。对方的人又就把他弄起来一起到楼上找人,在二三楼上挨着房间搜,发现三楼一个厕所门锁着,对方十几个人就把门踹开,从里面把他们的一个青年找到了,把这个青年拖到走廊里面踹倒在地上,十几个人上去踹,用棍子打,打完之后把他们两人拉到一楼大厅蹲着抱着头待着。公安的人来了之后,刘某2偷偷地跟他们说,到时候公安的人问的时候,就说刘某2在厂子里包了一个车间,他们是跟着刘某2干活的,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打了。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6日下午,郑德余和厂子里的杨某分别给他打电话说让他注意点,冯建找了人要找王某的麻烦。其实他已经知道汤祥文等人把厂子门口给堵了,估计也是找王某的事。他在厂子碰到王某后问“王总,你上哪?”王某说“去党委”,他跟王某说“你还去什么党委,让人给堵死了,你从饲养圈走就是,我让我岳父拉你去党委”,我又问“这事(堵门口一事)怎么弄?”,王某说:“要不你找几个人”,他说:“中啊”,他给刘某3、刘某4打电话,让这两个人找几个人过来,没跟他们说什么事,就说来了就知道了。下午5点左右刘某3自己过来了,7点左右刘某4领着两个人过来了。晚上吃饭的时候,除了刘某3、刘某4的三人、厂子里有赵某、王某还有其他几个客户在,他跟刘某3等人说:“这是王总,我们今晚上的任务保护王总的安全,别让他受伤害,但我们尽量不要动手”。王某还说了一句:“如果冯建领着外人来,你们就把他们清出去”,吃完了饭,他领着刘某3、刘某4及找来的人还有厂子的赵某一块去王某办公室打牌,因为这时冯建还没有来,他们一边打牌,一边等王某命令,王某在会客室里打电话,内容他不清楚。到晚上9点来钟的时候,他们听见王某在走廊里喊“走、走、走”,他就叫着刘某3、刘某4等人一起往下走,走的时候他说咱先别打架,王某走在前边,刘某3、刘某4跟在王某后边,他走在最后。等他下去的时候,看见对方有二、三十口子人,已经把王某打倒在地上了,有不少人拿着棍子围着刘某3、刘某4等人打,他当时也懵了,上来一个青年一棍打在他左大腿上,他被打倒在地上了,然后上来一帮人对他拳打脚踢。对方那些人让他们几个人蹲在墙角别动,还有不少人在围着他打,他也没敢还手。这时他看见冯建过来了,他喊“冯总,我是小刘”冯建过来把打他的人给拉开了,再之后派出所的人来了,对方的人就跑了。6、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晚上9点多,他们下来到了院内后,来了一群人,拿着砍刀,镐棒,木棍,先是两个人来的,一个人说“就是他(指王某)”,接着上来人把王某打倒了,又过来几个人拿着砍刀、棍子指着他们,让他们蹲下,他们手中没什么东西,就蹲下了,后来又把王某和他们几个人逼到一楼大厅内开始打,有人用脚踢他的眼部,有人用棍子打他头部,还有一个人用锤子打他背部,他抬头看,一个人说不准抬头,又打了他一棍子,不久后110的民警来了,对方的人全跑了,后来他们去了医院。这事其实是刘某2找他和刘某4等人来帮王某的,刘某2说冯建晚上来找事,让他们护着王某,他们就同意了。7、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6日下午5点左右,刘某2说来了几个伙计晚上让他一起在食堂吃饭。晚上一块在食堂吃饭的有王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及跟刘某4一起来的三个人,还有厂子几个客户。吃饭的时候,王某跟他们说:“待会跟冯建谈公章的事,找你们几个人是保护我的安全,如果冯建自己来就跟他谈,如果冯建还领着别人来,你们就把他撵出去。”吃完饭他们几个人去王某办公室打牌,王某在会客室,干什么他不知道,快9点的时候,他在三楼上厕所,听到王某喊“走、走、走”,过了一会他听见下边有打架的吆喝声就没敢出去。过了没多长时间,他听见三楼外边办公室的门被砸的声音,然后一个人过来把厕所的门给砸碎了,几个人过来拿着棍子在厕所里打了他一顿,然后对方的人把他拽到走廊里用棍打、用脚踢,他就没敢还手,那些人把他拽到一楼大厅,下来的时候他看见他们的那几个人都被打了,蹲在墙角,在对方人中,他看到“宝宝”,“宝宝”也看到他,把他拉到一边,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对方那些人都跑了。他被打掉了一个门牙,脊椎错位。8、被害人刘某4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6日下午四五点钟,刘某2给他打电话让他找两、三个人去绿野食品厂,刘某2当时没说什么事。之后,他开着车接着鲍某、孔某去了绿野食品厂,当时他们村的刘某3已经在厂子里了。刘某2领着他们几个人去了厂子的食堂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王某和几个厂子的人或者是客户,那些人他都不认识。吃饭的时候王某跟他们说“待会吃完饭,你们到办公室喝个水耍耍,过会过来个人,我跟他谈公司公章的事,对方来人要是动手的话你们就护着我,保护我的安全”,他们当时也没说别的,吃完饭他们去了办公楼三楼一间办公室打扑克。没多长时间,他们就听见王某在外边喊“走、走、走”,然后刘某2就叫着他们往外走。当时王某在最前边,他们在后边。等他们刚走到一楼大厅的时候,就听见外边“嗷嗷”的有打架的声音,他一听就知道是王某吃了亏,就想快跑出去帮王某的忙,结果还没走出大门口,就看见一群人冲进来,手里拿着长棍朝着他们就打开了,他们一看对方人多,根本就没敢还手,有个人一棍打在他后背上让他蹲在墙角,他就蹲下了,他们的人除了他表弟鲍某跑了没挨打,其他人都被对方给打了,具体怎么打的他没敢看。他蹲在墙角一段时间听见外边警笛响,打他们的那些人就各自跑了。9、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11时20份左右,日照的王磊给他打电话说来五莲,因家里有事,他安排陈卫军(外号“刚子”)和葛某陪着王磊一起去处理事情。下午2点钟左右,他去青岛路上一个饭店找到王磊,和王磊一起吃饭的有十几个人,他认识的有冯建、王磊、陈卫刚、葛某。吃完饭,他们又去了冯建的办公室,在一起喝水的时候,王磊说冯建的厂子资金出了问题,日照一个叫王某的要过来停产。下午四五点钟,王磊回了日照。晚上,他们又去中午的那个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冯建说了冯建和王某的事。吃饭过程中,冯建接了王某的电话,双方对骂了起来。冯建挂了电话后,对他们说“王某找了人在厂子里要收拾我”,然后冯建让他们一块去厂子看看。他们就离开饭店一起往厂子方向走,他和冯建坐着那辆奥迪Q7越野车,走到火车站广场那边的时候,他看着那边已经有三辆轿车在那里等着了,冯建下了车跟那些人打招呼。快走到高泽工业园的时候,他看着从对面过来一辆没有牌照的福特牌轿车,车上下来一个人跟冯建说了会话,那个人好像是跟冯建说,王某在厂子里,让冯建先领着几个人过去看看,不要一次去这么多人。然后冯建就让他、厉志、陈卫刚一块上了那辆没有车牌的福特轿车,福特轿车先进入绿野食品厂,司机把车头调过来朝东,停好车他们都下了车。这时候从办公楼内出来了六七个人,有一个人是走在最前边。这时他们后边又进来了两辆车,下来了不少人。他们的人群中有一个人喊了一句“这是王某”,然后有不少人就上去围着一个人,他们后边上来的几个人手里拿着棍子,指着对方的五六个人,口里还喊着“老实的”。他看着对方有一个人的手一直插在怀里,害怕对方掏出武器来,他就对双方喊“你们千万别打”。他们后边拿棍的那些人把对方人全赶回大厅内。等他走进大厅的时候,他看着他们的人让王某方的人蹲在地上,对方有几个人没有蹲下,徐某1、“伟伟”还有几个青年上去踹了对方几脚,对方都听话蹲下了。他们这边的“祥子”、葛某还有不少人一块上了楼。过了一会葛某领着一个青年下来了,那个青年嘴上有血。这时候他看着他们这边的人就有人往外走开了,没多长时间,高泽镇派出所的警车来了,他们也上车离开了。10、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8时左右,他接到“伟伟”的电话,让他到汽车站南边的聚福酒楼,他看“伟伟”和冯建一起,还有“刚刚”等十几个人。之后,他们到了火车站广场那里,有好几辆车在那里了,冯建和他们说厂子有闹事的,让他们去帮帮场。然后又去了些人,他认识的有“浩浩”,一共大约二十几个人。冯建领着去厂子,他当时上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他和“伟伟”,还有两个小青年,其中一个小青年开着车。当时大约七八辆车一起去的。冯建领着他们进了厂子,下了车之后,冯建先进去的。他下了车之后,一个小青年给他了一根木棍,他捎着木棍进了办公楼一大厅,看到有四个人抱着头蹲在地上,然后有人说楼上还有别人。他和“伟伟”还有那两个小青年就上了二楼,还有几个小青年上了三楼。在二楼,他们也没有找到人,不知谁让楼下的一个已经蹲下的青年上楼领着他们找,但也没有找到人,他们就把那个青年打了几耳光。他看到从三楼找下一个青年,嘴上有血,很明显是挨了打。后来他们就跑了。11、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他开车拉着陈卫刚、刘兆平去了冯建的厂子,中午一起吃的饭。之后又到厂子里耍了一下午,晚上一起吃饭的时候,冯建和一个人在电话里对骂了起来,他们一起去看看。他开车拉着陈卫刚、刘兆平,还有一个人去了绿野食品厂,在厂子办公楼二楼和三楼楼梯间看到赵某已经被人打,他把赵某弄到一楼大厅。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上午,他到绿野食品厂找王某谈业务,中午在厂里吃的饭。下午,他和王某还有一个姓乔的谈业务时,王某有事出去了。下午四五点钟,冯建带了几个人来找过王某。晚上7点多,他和王某等人在食品厂的食堂一起吃饭,一起吃饭的有王某、杨某、老赵、一个姓姜的、小赵、再就是一个叫刘某2和刘某2的几个伙计。吃饭的时候,他跟那些人说“这是王总,今晚上冯建可能要找王总的麻烦,咱几个人就是要保护王总的安全,别让他受伤害,但我们尽量不要动手”王某说“尽量不要动手”。吃完饭他就离开了,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情就不知道了。13、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下午,刘某4开车拉着他和一个青年到了绿野食品厂,到了厂子后刘某2领着他们去见了王某。晚上,他们十几个人在厂子的食堂吃饭。吃饭的时候,王某说因为公章的事和厂子里的一个人闹得不好,王某还在电话里和那个人吵起来了。王某让他们保护王某的安全,打起来的时候,帮着王某打那个人。具体原话是怎么说的想不清了,大体意思是那样。吃完饭后,他们在厂子办公室里打扑克等着那个人。正打着扑克,听到王某让他们出去,然后他们就跟着王某下楼,王某在前边,他们还没出楼,看到院子里站着不少人,有的还拿着棍子等工具。王某刚出去就被那些人打倒了,他们刚出楼,就上来一些拿着棍子的人,让他们蹲下,抱着头。他蹲下时,发现认识对方一个叫刘涛,就慢慢起来了,上前和刘涛打了招呼。刘涛也没和他说话,然后那些人就把刘某4、刘某2等人赶回了一楼大厅,打他们。他看事不好就从一边跑到了大门口,并打了110报警。后来派出所的警察去的时候,那些人看到警车就跑了。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他在绿野食品厂跑业务,后来发现冯建与王某因为公章的事闹得不和。案发当天下午2点多钟,他从车间到办公楼时发现冯建的屋里有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在乱转悠。在后来发现厂子的大门口被一些青年堵住了。晚上吃饭过程中,就说起公章的事,王某打电话让冯建来厂子商议一下,冯建让他们在厂子等着,后来冯建说让去新汽车站拿公章,王某准备要去,他和刘某2等几个人说王某自己去不行,得找几个人一起,怕冯建那方有人闹事,后来刘某2几个人同王某去了,他也出去办事了。1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下午5点左右,他和赵洪光一起去给冯建送钥匙,和冯建一起在新车站南边一个饭店吃的吃饭。当时在场的有十个人左右。他认识的有冯建、王某经理(与绿野公司的王某重名)、公司副经理孙洪斌、赵洪光,汤祥文,还有几个人不认识,吃饭过程中冯建和王某在电话里互相骂了起来。从酒店走的时候,他和赵洪光、汤祥文开着一辆皮卡,走到路上的时候,冯建的对象刘文清打电话和赵洪光说找不到冯建了,让帮着一起找。他们一起到高泽工业园绿野公司院里,没见冯建,但隐约看见公司三楼接待室里有人趴在玻璃向外看。他们离开公司开车走了,走到西边的永利包装公司附近,遇见刘文清,刘文清让赵洪光上了她的车,一起去找冯建。晚上8点50分,赵洪光打让电话他去火车站。到铁路桥北边的新路上,他看见路边停着几辆车,其中有冯建的同学王某经理的奥迪Q7越野车,他就靠边停下,看见有六七个人站在路边,冯建上了一辆没牌的轿车就走了,接着又有两辆轿车跟着冯建的车走了。他也开车跟上去,想找冯建。冯建等人开车去了绿野公司方向。他和汤祥文跟到公司门口刚停下车,就看见跟着冯建一起去公司的车出来走了。他在门卫室站了一会,又到了办公楼,看见冯建和三四个男的站在一起,这几个人他不认识,在一楼大厅里,王某站在里边,腮上有血,还有几个男的蹲在大厅一边的角上,其中有刘某2。他和冯建说了刘文清在火车站后就走了,刚到公司门口,派出所的人来了。1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上8点半左右,在绿野食品厂公司的宿舍里,王某让他给冯建打电话。他给冯建打了电话,冯建说马上来公司。那天晚上,王某找了五六个人,都是社会上的,他不认识,其中包括刘某2。期间,厂子外面的路上有两辆车经过,王某就领着那五六个人下去,王某以为是冯建,王某领着人上去拦人家的车,人家没停,两辆车都开走了。王某又领着那五六个人回了三楼,他看见其中有一个青年,腋窝下面夹着一把刀,刀把将衣服顶了起来,其他人带没带刀,他没看清。过了一会儿,王某看见外面来了一辆车,说是冯建来了,就喊着所有的人下去,喊着说下去把冯建逮上来。当时他也跟着下去,下去的时候看到王某坐在了地上,脸上有血,眼镜也被打破了,跟着王某的另外五六个人也都坐在地上,脸上也都有伤,当时还有人上去打王某,他上前护着不让王某被打。当时现场有很多人,后来听到警车来了,打架的那些人就跑了,现场没剩下几个人。17、证人厉志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上8点左右,他到火车站那里找到冯建,当时和冯建一起的有王某(红阳锻造经理)、丁某等人。他劝冯建不要去厂子,冯建不听。然后他们又一起去了吕公堂村北边铁路桥北的路边,信用社的林某也去了,当时他已经劝冯建不要去,冯建也在犹豫着去还是不去。林某说去厂子也没事,林某也陪着去。王某(红阳锻造经理)将他推到车上,说一起去吧。然后他们就去了厂子。当时林某开车,他和冯建、丁某坐在车上。到了厂子后,他们将车停放在厂子办公楼前边,车头朝东。下车后,厂子办公楼里也出来了六七个人,其中一个人到了车边,冯建指着那个人说“那是王某,拦住他”。然后从后边上来了几个人将那个叫王某的拦下,又上来了一些人将办公楼出来的那些人拦下,让对方蹲下,不准动。他劝冯建别冲动。然后他们的人将拦下的那些人叫去一楼大厅,将那个叫王某的也叫去一楼大厅。他和丁某、冯建也去了一楼大厅,他进去的时候,看到他们的人打那些蹲在地上的人。他上前拦着他们不让动手,但人多了,他也拦不住。丁某说楼上还有人,上楼去找找。这时,几个小青年就上了楼,过了会儿,从楼上就找下一个人来,那个人脸上还流着血。下来后,那个人也蹲在地上。过了会儿,听到有警车的声音,在外边的那些人就开始跑了。他知道是有人报了警,也就跑了。18、证人林某(五莲县农商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上八点左右,冯建的对象刘文清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在厂子里闹事,有抢东西的。因为绿野公司抵押他们银行贷款,他说厂子已经抵押,谁抢东西,然后他到洪凝街道吕公堂村北边的铁路桥那找到冯建问是怎么回事。冯建说王某在厂子里找了人闹事。他看到和冯建一起的有很多人在那儿了,他怕冯建等人去厂子闹事。他就要求和冯建一起去厂子找王某。冯建和红阳锻造厂的王某就上了他的车,同时去的还有两个人。他开车拉着冯建去了厂子,下车后也有几辆车跟着他们进了院子。这时王某也从办公楼出来了,后边还跟出来五六个人。冯建看到王某后说“那就是王某,他要跑”。然后上来了两、三个人将王某拦住了,将王某打了一顿,然后又将王某拉到了办公楼台阶那儿。几乎同时,后边又上来了一些人,拿着木棍,将从办公楼出来的那五六个人拦住了,并让那些人蹲在地上。他上前将王某拉起来一起到了一楼大厅,那些拿木棍的人也将蹲在地上的那些人拉到了大厅里。进大厅后,他看到王某的头上被打破了,脸上也流着血。他进大厅的时候,大厅里面大约有五六个人拿着木棍在那儿,地上蹲了四个人。这时有人说楼上还有人,然后有几个人拿着木棍去了楼上,过了会儿,这几个人从楼上找了一个人下来,这个人脸上也流血。过了不长时间,听到警笛声,那些人就开始跑了,没多长时间,警察就去了。19、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上,他和刘华杰、刁勇、叶军、杨晓宇、高光水及一个他不认识的青年一起在富强路宏源商务酒店吃饭的时候,冯建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冯建的厂子里。他们到火车站广场找到冯建时发现有好几辆车在哪里了。他看到冯建、丁某、徐某1、“刚刚”、“伟伟”也在那里。之后他们跟着其他车辆的后面到了厂子,还没有停好车,前边车上的人下车后就冲到一楼打开了。他让自己车上的人不要下车,他先去看看什么事。他下车后双方已经打完了,过程很短。他看到厉志在拉架,还看到“伟伟”和其他很多人拿着棍子。20、证人王某(红阳锻造有限公司经营者)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上,他和冯建等人在青岛路聚福楼饭店吃饭的时候,冯建和王某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吃完饭后,他和冯建等人一起开车到了绿野公司,他坐的车停在门口,他走到办公楼大厅的时候看到王某和王某那边的四五个人已经抱头在墙边,王某还踢了冯建一脚,他和林某上去劝架。2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王某、孔某、刘某2、刘某3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2、谅解书三份证实:刘某2、刘某3、赵某对被告人冯建、刘兆平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冯建、刘兆平的归案过程,被告人冯建系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刘兆平系自动投案。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冯建、刘兆平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兆平的前科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刘兆平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冯建及被害人王某未能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均纠集人员试图通过非正当方式解决纠纷,被告人冯建一方凭借人多势众,在被害人一方未实施挑衅行为的情况下,随意将各被害人殴打致伤,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两辩护人认为各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对被告人冯建、刘兆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冯建在案发后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纠集人员实施寻衅滋事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兆平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兆平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建、刘兆平取得被害人刘某2、刘某3、赵某的谅解,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刘超、张崇珍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兆平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被告人冯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刘兆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建、刘兆平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冯建提出:1、被害人王某存在过错,被害人高某、恶意侵占被告人资产、暴力收贷是案件源头。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属“无事生非”、被害人“没有实施挑衅行为”、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等均属错误;2、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被告人属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损害后果轻微,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重。上诉人冯建的辩护人持相同意见,并认为案发时王某纠集他人霸占工厂,冯建作为企业创始人,为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采取轻微暴力手段将侵权人赶出企业,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受到刑法的评价。上诉人刘兆平提出一审量刑偏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建、刘兆平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冯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须具备四个条件:1、被害人先行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3、先行不当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两个关联性:(1)利益关联性,被害人不当行为的程度足以引起被告人的报复行为;(2)时间关联性,不当行为发生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间隔较短。4、被告人在当时情况下无法律期待可能性。本案中,首先,上诉人冯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可被害人王某为公司“二股东”,称二人在经营公司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其所辩解的被害人具有高某、恶意侵占被告人资产、暴力收贷等行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更无证据证实案发当天王某纠集他人要“霸占”工厂;其次,被害人以何种方式入股并参与公司经营,并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上诉人可以采取合法手段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第三,虽然上诉人冯建辩解案发几天前被害人对其有过过激行为,但与本案已经有时间与空间上隔断,而本案案发当天,上诉人纠集他人一到案发现场,在双方未有语言交锋、被害人未有挑衅举动的情况下,直接对被害人一方实施殴打,故而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属“无事生非”、被害人“没有实施挑衅行为”、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正确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二上诉人纠集他人致四人轻微伤的犯罪情节和自首、积极赔偿三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亦充分考虑上诉人刘兆平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酌情从轻情节和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酌情从重情节,对上诉人冯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上诉人刘兆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适当。寻衅滋事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上诉人纠集他人致四人轻微伤,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不能算作犯罪情节轻微,上诉人冯建、刘兆平的相关上诉理由及冯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明佳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胡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