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施某、陈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施某,陈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洪秀琼(系李某之妻)被执行人:施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杨某李某与施某、陈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6)云042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施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及后期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68171.4元,扣除被告施某已垫付的80459.64元和陈某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施某、陈某实际还应连带赔偿77711.7元;二、由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及后期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4024.5元,扣除被告杨某已垫付的5000元,被告杨某实际还应赔偿19024.5元;......案件受理费9336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68元(原告李某未预交),予以免交。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施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及后期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8855.85元,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8855.85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二、由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及后期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8855.85元,定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5000元(已支付),2017年7月5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18855.85元;三、杨某应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及后期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9024.5元,定于2017年6月9日前支付5000元(已支付),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4024.5元;四、李某自愿放弃要求施某、陈某、杨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达成后,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申请执行施某、陈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7)云0422执17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易继英审判员 杜跃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