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3064曾兆标与吴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兆标,吴雅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064号原告曾兆标。委托代理人蔡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玲,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雅青。原告曾兆标与被告吴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兆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0元,由原告曾兆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