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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杨保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杨保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598号原告:李军,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保先,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李军诉被告杨保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