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力与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毛丽欣、刘雨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毛丽欣,刘雨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609号原告:刘力,住四平市。被告: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丽欣,总经理。被告:毛丽欣,住四平市被告:刘雨亭,住四平市。原告刘力与被告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毛丽欣、刘雨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力、被告刘雨亭到庭参加诉讼。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毛丽欣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32.5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刘力与被告毛丽欣、刘雨亭系朋友,被告刘雨亭、毛丽欣系夫妻,毛丽欣系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雨亭系公司监事。被告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经营需要资金,被告毛丽欣、刘雨亭二人于2015年4月25日和2015年5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和50万元,约定年息1分5厘,利息按月支付。被告毛丽欣、刘雨亭出具借据。此后,被告按月付息。2016年5月以后被告没有支付利息。由于被告违反约定未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刘雨亭辩称,对200万借款数额有异议。我还了12万元。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毛丽欣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经营需要资金,被告毛丽欣、刘雨亭二人于2015年4月25日和2015年5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和50万元,约定年息1分5厘,利息按月支付。被告毛丽欣、刘雨亭出具借据。此后,被告按月付息。2016年5月以后被告没有支付利息。后原告还款本金12万,利息4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5年4月25日借据一张、2015年5月27日借条一份。被告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毛丽欣、刘雨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债务到期后,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毛丽欣、刘雨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8万元及利息28.5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由原告刘力负担889元,由被告四平利垣泵阀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毛丽欣、被告刘雨亭负担118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登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