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9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晓萍与邱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萍,邱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萍,女,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邱凤兰,女,1963年9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王晓萍与邱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46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公积金账户,因账户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