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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承祥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承祥,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3月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承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聚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承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承祥酒后来到唐河县东润百货购物广场,无故将进广场的道闸杆扳坏。东润百货员工郭明桂、王某1等人上前阻拦,并要求刘承祥赔偿损坏的物品,双方即发生撕扯,期间,刘承祥拽住郭明桂头发,并追打郭明桂。王某1拨打110电话报警,唐河县公安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并将刘承祥控制。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坏的世纪金开道闸闸杆价值588元,世纪金开道闸涡轮涡杆变速器价值2156元,共计3344元。2016年11月15日,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郭明桂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17年3月13日,刘承祥之妻祝娟娟与郭明桂达成赔偿协议,刘承祥一次性赔偿郭明桂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2017年3月15日,刘承祥之妻祝娟娟与唐河县东润百货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刘承祥一次性赔偿东润百货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承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郭明桂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赔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承祥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承祥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承祥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承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承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全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