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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志波与习苏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波,习苏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117号原告赵志波,男,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告习苏会,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TL965K。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冰,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波与被告习苏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赵志波负担。审判员  康云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媛媛 来源:百度“”